(1)對象
稅收保全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強制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2)前提
稅收保全措施:不提供納稅擔保。
強制措施: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警告優先原則)
(3)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②查封、扣押——以應納稅額為限;(1)凍結存款——以應付稅款為限。
強制措施:②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的權利;(1)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相同:
審批: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