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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稅收保全措施與執行措施的三大區別和兩大相同點

差異:

(1)對象

稅收保全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強制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2)前提

稅收保全措施:不提供納稅擔保。

強制措施: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警告優先原則)

(3)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②查封、扣押——以應納稅額為限;(1)凍結存款——以應付稅款為限。

強制措施:②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的權利;(1)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相同:

審批: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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