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業務;
(三)責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看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關於稅務調查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