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用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填寫可在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及技術維護費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寫扣除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2號,2013),對於可全額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和技術維護費,應填寫《增值稅納稅人申報表(四)》(扣稅表)的附頁信息。
附表《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所附主表第23行應單獨填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