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信托的功能和內涵遠不止“保險”和“信托”的結合,往往能發揮壹加壹大於二的效果。具有財富傳承、財富增值、風險隔離、稅收籌劃、隱私保護等功能的保險信托。可以說是為國內暫時達不到家族信托設立門檻的高凈值人群量身定做的。
由於受益人收到的理賠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時避免了許多復雜的繼承手續。
目前常見的保險信托模式有兩種。
第壹種模式是投保人設立信托,為自己購買保險,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設定為設立的信托。
第二種模式是委托人設立信托,信托公司同時作為保單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委托人作為保單的投保人。信托公司代表受托人支付保費並管理保單。當委托人(即保單的被保險人)身故時,信托公司為委托人管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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