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款:銀行存款,
在扣稅的時候,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借方:管理費用-辦公費用借方紅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控制系統專用設備及技術維護費抵扣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15號);
1.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 12 1(含,下同)日期後首次支付的費用,可以通過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抵扣金額為價稅總額)。增值稅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不得在應交增值稅中抵扣。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12,1之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含2011,1,30之前已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可由技術維護服務單位出具。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全額抵扣應交增值稅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