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管稅務機關未使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情況下,因申報數據未錄入(導入)系統,可替代電子對賬單。納稅人可以在征得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退回納稅電子對賬單,作廢已填開的完稅憑證,重新申請正確申報並填開正確的完稅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可視為自己的錯稅,填開《稅款入庫科目更正通知書》送國庫更正。
2.在主管稅務機關已使用征管信息系統的前提下,由於已將所有申報數據錄入(導入)到系統中,如果采用上述更正方法,將不得不將征管信息系統中的相關數據沖出來,程序麻煩,應通過退回數據庫重新入庫的方式進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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