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