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措施包括:納稅人有規定情形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對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離境。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人庫的壹系列活動的總稱。它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在整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