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報失或報案,並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局先停止該稅控盤的使用。若納稅人在報失或者報案前不知道金稅盤、稅控盤編號,可到維護單位或辦稅服務廳查詢金稅盤編號;
2、當事人到市級以上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壹定要留存好報樣、報社發票;
3、辦稅服務廳走“防偽稅控設備丟失補辦申請”流程,所需材料:
(1)攜帶報樣原件及復印件;
(2)報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報失或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發票及稅控設備被盜、遺失報告審批表》;
(5)《補辦稅控專用設備申請審核表》;
(6)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