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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應加蓋印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順序,逐欄、壹次性全部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在全國範圍內,應該說財務章和發票專用章都可以加蓋。

不過各地可能會有特別的規定。比如上海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關於上海市統壹使用專用發票印章的通知》(1997號)的有關規定。

從1997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納稅人將使用印有稅號的橢圓形發票專用章。納稅人收到外地單位開具的蓋有其他形狀的發票專用章或者財務專用章的發票,不得以此為由拒收發票,征收機關不得拒絕抵扣。”

建議妳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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