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