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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工資、個稅、營業稅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6)454號文件和上海市上海地方稅務局(2006)7號文件,保險營銷員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組成,傭金的40%免征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扣除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及附加後,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並從2006年6月開始實施。

2.根據上海市稅務局的規定,2006年7月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按新規定執行。即6月份實際支付的傭金在7月15按新規執行。

附件:保險代理人傭金稅率計算公式

營業稅=總傭金收入*5%

營業稅附加費=營業稅*11%(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河道管理費1%)

營業稅起征點5000元以上(含)。

個稅展覽費用=總傭金收入*40%

個稅調整的計算基數A=(總傭金收入-展業成本)-營業稅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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