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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壹般不超過六個月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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