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不是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壹方當事人履行,而稅收保全是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收過程中,為防止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依法申請對其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