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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業務員的傭金收入應該如何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明確了全面實施營改增試點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旅遊等行業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

稅務條例

1.個人代理(經紀人)和傭金的定義

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在保險企業授權範圍內,代表保險企業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證券經紀人,是指受證券企業委托,代為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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