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因此,采取強制執行(扣押貨物)前置條件必須是稅務機關對貴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補稅的相關文書,其次是必須是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再次是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能執行強制執行措施,按照妳的表述,稅務機關直接扣押衣服(貨物),稅務機關沒有走以上程序,屬於程序違法,您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應當會贏得官司的,不過壹般法院不太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建議妳走稅收行政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