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這裏,納稅人是債務人,稅務機關就相當於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訴訟方式,而不是由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直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