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經濟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的行為人在強制其補償國家經濟損失的基礎上給予的經濟制裁。
追究經濟責任的主要形式有兩種:
(1)罰款;
(2)加收滯納金。所謂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法的規定,不按期繳納稅款或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的當事人加收的處罰。
(二)行政責任
所謂行政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的當事人,由稅務機關或由稅務機關提請有關部門依照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壹種稅務行政制裁。行政責任的追究壹般以稅務違法行為發生為前提,這種稅務違法行為不壹定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對違反稅法的當事人追究行政責任,通常是在運用經濟制裁還不足以消除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情況下采取的。
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具體有以下兩種: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反稅法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所給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以稅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為前提。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是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究的,而刑事責任則是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是稅收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壹種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