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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主管與新人的關系

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內容也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屬於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因而也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雖然現實生活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經常含有必須履行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應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內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壹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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