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追加罰款和罰金。
稅收執法措施和稅收執法適用對象: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裏有兩種情況:壹是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二是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逃避納稅義務,有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
2.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
3.納稅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
4.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
綜上所述,強制措施無論是在征管階段還是在稽查階段實施,都是為了追回已經超過納稅期限的稅款,所以稅款是和滯納金壹起實施的。強制追繳罰款只有在申請復議期間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