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收強制主要有兩種途徑: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企業賬上沒有存款,不適用上述第(壹)條,可以采取第(二)的辦法,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後,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