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壹項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416號)規定,對收取經銷商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於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因此,企業收取的因經銷商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並入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若經銷商未違約而退還的保證金則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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