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 債務人 追償其代為清償的部分。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 債權人 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範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保證期間,人民 法院 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的,應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前,可以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各連帶***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壹個主體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以免發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因債務人破產財產已分配完畢無法行使追償權的情況。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