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簽發的證明納稅人已繳納稅費的完稅憑證,用於證明納稅義務已經完成。最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般納稅憑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壹般繳款書》。
納稅人直接向國庫征收處繳納,或者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各種稅款(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出口貨物稅除外)、附加費、滯納金、罰款到國庫征收處。也是國庫辦理預算收款的收款憑證。對於在銀行有結算存款賬戶的納稅人,繳款書的繳款憑證具有“轉賬支票”的功能,憑此憑證可以直接從納稅人的存款賬戶中劃轉稅款。稅款繳款書壹式六份,每份的用途如下:第壹份(收據聯)經國庫簽收蓋章後退回繳款單位(人),作為完稅憑證;第二聯(繳款憑證聯)由國庫在征收處留存,作為繳款人(人)存款賬戶的繳款憑證。以現金繳納稅款的,此聯應視為國庫在征收處開具的現金傳票的附件;第三聯(收款憑證)由收款處隨納稅申報表壹並轉國庫,作為國庫的收款憑證;第四聯(收款聯)也由收款處隨申報單轉國庫,由國庫蓋章,隨預算收入日報表退回縣級稅務機關,作為稅務機關納稅人的入庫憑證;第五聯(報表核對聯)由征收處匯總蓋章後由國庫直接返還基層稅務機關,作為基層稅務機關掌握稅款繳納和支付情況的憑證;第六聯由上壹級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稅收繳款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省級稅務機關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