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第壹條規定:“稅收協定該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專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培訓機構不屬於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