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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宣傳方式包括

法律分析:利用新聞媒體、報刊雜誌、文學作品“炒作”,既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又拓展宣傳渠道,使“稅”和“法”深入民心。宣傳內容不要只局限於稅收任務數字,應突出稅務機關與之配套出臺的貼近納稅人的相關政策和後期影響,如,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新的消費稅政策給人民生活帶來什麽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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