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和拆解,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在車管所監督下解體。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向車管所提交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辦理註銷登記。
3.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並出具註銷證明。
申請材料:
1,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車輛的) 牌照
4.駕駛執照
5.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
擴展數據
應用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註銷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二)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三)機動車被盜或者被搶的;
(四)機動車與車輛檔案內容不壹致的;
(五)機動車處於抵押登記和質押備案期間的;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報廢車輛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