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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對納稅申報有哪些規定?

稅收征管法是如何規定納稅申報的?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註: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3.增值稅申報的時限是多少?

答: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只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和有特殊規定的納稅人。改革後,北京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將按季申報。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提示:納稅申報期壹般為次月1至15。如果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1。每月1至15連續3天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納稅人可以在北京市國稅局網站上查詢征收日歷。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營改增後第壹個申報期為7月。

4.納稅人不按時申報要接受什麽處罰?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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