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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中關於滯納金的規定

法律分析:尋找稅收征管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其稅款和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捕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此限。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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