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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規

法律分析:稅務系統實現了國地稅機構、人員、業務、信息系統的壹體化,逐步接收社保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能。為適應新的稅收征管流程和崗位責任制的新變化,滿足稅收管理和服務優化的新要求,對原國稅、地稅業務編制的稅收征管規範進行了全面修訂,實現稅收和非稅收入征管操作方式的統壹、規範和標準化。壹是明確全國統壹規範所有稅收業務;二是明確了社保費征繳的全國統壹規範;三是明確和規範全國統壹實施的非稅收入業務事項,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和支付人,最大限度地規範納稅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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