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執法風險,就是具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壹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壹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於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支的關鍵部門,已越來越成為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關註的對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不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執法觀念,克服隨意執法的老毛病,就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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