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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人員有哪些行為之壹,性質,後果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執法資格

第十八條稅務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取消執法資格:

(壹)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

(二)違規提前征收和延緩征收稅款的;

(三)違規多征、少征稅款的;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質、後果嚴重的執法過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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