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環節,依法及時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示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
2、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是指各級稅務機關采用文字、音像記錄的形式,對稅務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指各級稅務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法制審核主體對擬作出的決定,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