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收滯納金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能在稅前扣除。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時不能扣除的項目有: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未經核準的準備金支出(指不符合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款;罰金、罰款與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超出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指與生產經營無關的非廣告性支出);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稅收滯納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