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壹般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企業合並時,合並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企業或者新設企業承繼。企業依法合並後,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稅務事宜:1、納稅人辦理l、被吸收企業和現有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被吸收企業和現有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現有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的未繳事項由現有企業承繼。2.企業合並後,新設立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立的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未清償的項目由新設立的企業承繼。2.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與相關資產相關的資產,企業不得計提折舊,也不得按照新設立企業的會計成本計提折舊。1,新設立企業不予征稅和折舊。2.兼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期滿後,被兼並企業不再享受優惠待遇。3、合並前,合並企業應定期享受減免稅優惠,剩余期限壹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合並企業可繼續享受已到期的優惠。4.合並前企業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到期且剩余期限不壹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稅法規定繼續享受到期的優惠。合並後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應按規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