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報自繳”是指進出口企業、單位自主向海關申報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稅費電子數據,並自行繳納稅費的行為。原來的申報模式是由海關審核申報資料和電子數據,由此確定稅費並打印稅單交給企業辦理稅費繳納手續;而“自報自繳”則是由進出口企業、單位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確認並申報後,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