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稅務機關批準註銷的納稅人,因恢復生產經營,或納稅人非正常註銷,或納稅人跨區域搬遷,應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1.納稅人提供《重新稅務登記審批表》,1份。
二是對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對經稅務機關批準註銷的納稅人,應自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未正常註銷的納稅人,應在重新辦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對已註銷的異地納稅人,應當自原稅務登記機關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重新登記。
提供的資料齊全,填寫的內容準確,所有手續齊全。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入下壹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