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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變更單位的名稱

法律客觀性: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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