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3、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承繼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賬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明。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