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行政處罰: (壹)稅務行政相對人因不可抗力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二)由於國稅機關的原因,稅務行政相對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三)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稅務行政處罰不予處罰;(四)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六)五年內未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七)依法不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精神病人、精神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