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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從2014年開始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法律主觀: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目前已經失效,但其所依據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依然有效,可以對納稅信用相關事項進行調整。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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