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壹)項,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買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現使用假發票,將按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因為數額較小,如果稅務機關處罰,可以申請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