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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撤銷權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觀: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與代位權均為債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點: (1)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但撤銷權與壹般實體法上的權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目的在於撤銷債務人所作出的對債權人不利的行為,以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3)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從權利,其不得與債權相分離,債權讓與時,撤銷權與債權壹起轉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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