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壹:
假設開發成本及費用1500萬元準予扣除
增值額:2700-1500=1200
增值率=1200÷1500=80%
應納土地增值稅:
1200×40%-1500×5%=405萬元
應納營業稅:
2700×5%=135
應交城建稅及教育附加:
135×(7%+3%)=13.5
稅費合計:
405+135+13.5=553.5
銷售利潤:
2700-1500-553.5=646.5
方案二:
以房地產投資入股的,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銷售利潤:
2475-1500=975萬元
結論:金峰公司以方案壹處置可獲最大收益
二、太湖公司
方案壹:
太湖商貿公司以2 700萬元買入,其成本就是2 700萬元
方案二:轉讓長期投資的,不征收流轉稅和財產稅,所得稅不予考慮,其成本是2 475萬元。
結論:太湖公司采用方案二可取得最大收益。
三、壹點疑惑
方案二是金峰以房地產出資,擁有太湖公司股份,半年後又把股權轉讓給太湖公司,這是不可理解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收購本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除外)。
那麽,太湖公司如何從金峰公司購買本企業股權?
如果雙方出資設立壹個新的企業,則太湖公司可以收購金峰公司股權,成為壹人有限公司,因此方案二應是金峰公司以房地產出資,與太湖公司***同組建壹個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