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處理決定執行時間未到,不宜以涉嫌逃稅罪移送公安。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不移送。在偷稅處理決定未執行前,不宜移送公安。
二、偷稅之外的其他涉稅違反行為涉嫌犯罪的,可以在稅務處理決定、執行前移送。公安機關可對逃稅之外的涉稅犯罪案件直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