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年7月65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438+065,438+0,也沒有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哪個機構負責征收。僅在第七章“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第六十壹條至第六十三條中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責任和權利,即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授權的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有權查詢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並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申請劃撥該用人單位在銀行賬戶中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