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