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營業執照上的地址。按照規定,稅務登記證地址應該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壹致。因為稅務登記證是根據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的。如果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動,應該先變更工商執照,然後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到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第六條 稅務局(分局)執行統壹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納稅人識別號代碼行業標準聯合編制,統壹下發各地執行。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納稅人識別號具有唯壹性。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壹)開立銀行賬戶;(二)領購發票。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後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