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稅務登記表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稅務登記表內容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者稅務登記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通知其補正或者重新填寫。
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和兼營業務)、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