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稅務登記中擔任財務負責人,形式上是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監督的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之所以要求財務負責人進行稅務備案,是因為需要對企業的稅務進行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向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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